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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区纪工委监工委规章制度
时间:2020-08-13 17: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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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度假区纪工委监工委

 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请销假制度

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结合机关实际,现制定区纪检监察工委请销假管理制度,请全体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一、病假

一般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需出具正规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事假

1、凡在上班时间外出执行公务、因事需要请假的,应认真填写度假区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条,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

2、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须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婚假

机关工作人员,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3天婚假。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计为假期天数。

四、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丧事假期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酌情给予丧事假期,最长不超5天。

    五、生育假期 

   (1)女同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生育者,可享受产假假期158天。怀孕满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假期。 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流产的给予45天假期。怀孕7个月以上引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男同志配偶生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六、旷工

1、下列情况视为旷工:(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2)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3)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

2、机关工作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七、销假制度

    1、建立销假登记薄,假期结束后应向报批领导报告并进行销假登记。

    2、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3、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另行请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4、本年度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

年终考核时取消评优树先资格。

    八、其他

1、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科级干部、镇(街)纪(工)委书记请假须由区纪检监察工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2、对于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委托告知单位负责人,事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请假条一式三联,须由单位办公室专人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除第三联本人留存外,其余两联分别报党风室和综合办公室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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