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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链接】公职人员参与营利性活动管理规定
时间:2018-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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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有关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自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自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 一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 ( 自 2013年12月4日起施行)
  1.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2.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 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二、 处理依据
  (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自 2018年10月1日 起施行 )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经商办企业的;
  (二)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四)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 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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