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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聊城市委关于印发《聊城市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
时间:2014-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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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共聊城市委
  关于印发《聊城市党风廉政建设巡查
  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党组:
   《聊城市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
   2014年10月17日
  
  
  聊城市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探索完善党的巡视制度向基层延伸的有效办法,加强对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参照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巡查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巡查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纪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巡查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巡查对象为市直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市属各开发区、省属以上驻聊部门(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县级干部。
  党组织关系不在本市的省属以上驻聊部门(单位),不列入巡查范围。
  第五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
  ( 一)对领导班子巡查的重点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包括:①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②选拔任用干部情况;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情况;④自觉接受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⑤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情况;⑥领导、支持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等等。
   (二)对领导干部巡查的重点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以及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包括:①是否存在“一手硬、一手软”,对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的问题;②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出现顶风违纪的问题;③是否存在行政权力运用不当,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④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问题;⑤是否存在作风散漫、办事拖拉、执行能力不强的问题;⑥是否存在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问题;等等。
   (三)市委要求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查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市纪委制定年度巡查工作计划,报市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纪委以各统管派驻机构为主体,分别成立巡查组。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市纪委可根据需要,商请组织、财政、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派员参与巡查工作。
  第九条 每轮巡查开始前,市纪委统一发布巡查公告,将巡查范围、重点内容、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巡查组根据巡查工作计划,结合被巡查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纪委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查工作的时间安排、巡查内容、工作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被巡查部门(单位)。被巡查部门(单位)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在本部门和系统内公布上述情况。
  第十一条 巡查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召开巡查工作动员大会,听取被巡查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和班子成员述责述廉报告,对被巡查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二)与被巡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部分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
   (三)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四)到被巡查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业务关联单位进行座谈走访;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受理反映被巡查对象问题的来信和网上举报。
   第十二条 对反映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巡查组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巡查组不干预被巡查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十三条 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写出巡查报告,对被巡查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出客观评价,重点指出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对巡查中了解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重点问题,巡查组应形成专题材料报市纪委常委会。
  第十五条 市纪委常委会听取巡查组的巡查情况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每轮巡查结束后,市纪委应向市委书面报告巡查工作情况。
  对巡查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市纪委应向市委写出专题报告。
  市委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听取巡查组情况汇报。
   第十七条 巡查组根据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向被巡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书面反馈巡查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被巡查部门(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报告整改措施,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对巡查组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市纪委报请市委同意后,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涉及被巡查部门(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查部门(单位)党组织或者市委、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查对象和其他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被巡查对象和其他干部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查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收到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市纪委。
  第二十一条 巡查组对被巡查部门(单位)落实巡查整改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巡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巡查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巡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不扩散巡查工作情况,对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或销毁。严格执行公务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接受宴请,不参加任何娱乐消费活动,不接受礼品、礼金,不向被巡查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严禁借巡查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巡查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巡查部门(单位)应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被巡查部门(单位)对巡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研究改进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及时报告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巡查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如实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查工作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党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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